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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制度

 第二十一条: 科目的设置与使用说明
  一、“233发行库往来”科目(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总库专用,用以记载各分库上划的发行、回笼款项。
  二、“501发行基金”科目(发行业务专设科目)用以记载本身和全辖发行基金库存变动情况。业务库交来回笼款,印钞厂交来票币及调入发行基金时记收入,拨入业务库款项、销毁损伤票币及调出发行基金时记付出,其余额是本身或全辖发行基金库存数。
  三、“502代总库保管发行基金”科目(发行业务专设科目)总行重点库及分库代总库保管发行基金专用。调入发行基金记收入,调出发行基金记付出, 余额是该库的库存数。
  四、“503印制及销毁票币”科目(发行业务专设科目)总库专用科目,印钞厂交来票币记收入,销票币时记付出。为了准确统计历年印制票币和销毁票币数,年终过新帐时应将历年收付累计数同时过入新帐。
 第二十二条: 凭证及帐簿
  一、传票用银行业务传票,在办理投放、回笼、调出、调入、销毁等发行基金业务时,均应逐笔填制有关科目的传票做为记帐根据。
  二、帐簿
  1.“233发行库往来”科目、“502代总库保管发行基金”科目和“503印制及销毁票币”科目均用银行甲种帐页。
  2.“501发行基金”科目,总库按分库,分库按中支或支库分别立户记帐。
 第二十三条: 报表
  一、“发行基金对帐单”(格式与发行基金帐同),分库月后二十日报总库。
  二、“发行基金券别季报”,分库于季末后二十日报总库。
  三、“代总库保管发行基金券别季报”,总行重点库、分库于季末后二十日上报总库。
  以上报表,中心支库和支库上报日期,由分库规定。
  四、调出新券字头箱号登记单。
  总行各重点库之间和重点库向各分库调拨的原箱新券,面额在五元以上的,应登记字头箱号单,以便查考。调出后,调出库应将新券字头箱号单报总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发行库的库房管理,款项运送,长短款项的处理均按照银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省、市、自治区分库可根据本制度拟定具体的补充规定,布置辖内施行并报总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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