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管理人员右手持绿旗,左手持红旗。示绿旗准许车辆通行;示红旗禁止车辆通行。
各种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灯、棒、旗发出停止信号时,应依次停在停车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外;以上两种线都没有的,应停在离交叉路口五米以外。
第二条 交通标志:指示、警告、禁令三类(略)
第二章 机 动 车
第三条 车辆分类∶
(一) 大型汽车:载重量两吨和两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二) 小型汽车:载重量两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三) 二、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后三轮;
(四) 轮式拖拉机:方向盘式、手扶式;
(五) 电车:有轨车、无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总成、组合件、附件、制动装置和反光镜等设备必须装备齐全,机械状况良好。
第五条 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核发:
(一) 机动车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检验核发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行驶证、养路费缴讫证必须随车携带,牌、证不准挪用、涂改、伪造,牌、证遗失或损坏,应向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补、换;
(二) 车辆转籍,全部档案须在三个月之内办理迁移手续;更换单位或变更地址,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三) 制造、修理单位试车时,必须申领试车号牌;
(四) 严禁拚装汽车;车辆改型须经省、市、自治区批准;
(五) 报废车辆,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 车辆每年检验一次,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在行驶证上签章。未经年检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军用车辆牌、证的核发和检验等工作,由部队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种车辆的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有效制动器、防护网、保险链、尾灯及显著标志。
第八条 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一) 道路宽直、视线良好,又无限速标志的地段,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条件下,最高时速:小型汽车、摩托车六十公里,大型汽车五十公里,无轨电车、汽车带挂车、后三轮机动车四十公里,方向盘式拖拉机二十公里,手扶式拖拉机十五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