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驾驶员审验与调动:
(一) 驾驶员的审验,每年进行一次,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在驾驶证
上签章;未经年审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二) 驾驶员调动,全部档案须在三个月之内办理迁移手续;更换单位,应及时向公安
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
的指挥、检
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三) 不准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四) 严禁酒后开车;
(五) 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
(六) 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 三轮车、 人力车、畜力车必须持有有关机关核发的牌、证。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靠道路右侧行进。
第二十一条 非机车行驶街道、公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并列行驶或争道抢行;
(二) 骑自行车时, 不准撑伞、 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扶肩并行、栽头猛拐、曲线竞驶、攀扶其他车辆和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转弯时,必须伸手示意,在市区内骑车不准带人,在街道、公路上不准学骑自行车;
(三) 严禁酒后驾车;
(四) 畜力车行驶中,赶车人不得远离或在车上躺卧;通过交叉路口、市、镇、繁华街道时,赶车人必须下车牵引牲畜;进入市区按指定路线行驶;未经驯服的牲畜,不准驾车进入市、镇或在郊区公路上行驶;
(五) 非机动车必须选择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停放。畜力车停放时,必须拉好手闸,拴好牲畜。
第五章 乘车人、行人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必须在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依次候车;
(二) 不准携带危险物品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