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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失效]

  为了简化手续,企业每月多交的利润,也可以抵作下月的应交利润,不再办理退库。
 五、企业无故拖欠上交利润的,监交单位有权通知银行从企业存款中扣交。
 六、企业发生的亏损,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工业、交通企业的计划亏损,按照批准的季度分月计划分次或一次弥补。实际亏损数少于计划亏损指标的,多拨的部分,可以抵作下月应当弥补的亏损。实际亏损数超过季度亏损指标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弥补。
  建筑安装企业、农牧企业、生产建设兵团的计划亏损,按照批准的计划分季弥补。
  商业、粮食、水产、物资、供销企业的计划亏损,在批准的季度亏损指标以内的,根据实际发生的亏损数,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给予弥补。实际亏损数超过季度亏损指标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弥补。
  亏损企业的实际亏损数超过年度亏损指标,以及盈利企业变为亏损企业的,必须将亏损情况和原因写出检查报告 ,提出扭转亏损的措施 ,经企业职工讨论和监交单位提出意见,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才能给予弥补。地方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分别报省、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文教、劳改等企业上交利润(弥补亏损)办法,根据不同行业,分别按照工业、商业、农牧企业的办法办理。
 八、中央各部门直属企业上交利润,一般应当就地交入中央金库,有些企业如军工、外贸、铁道和建筑安装企业等,可以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库。
 九、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1.由于工作的差错而多交、错交的利润;
  2.按照计划预交的利润多于实际利润的部分;
  3.经批准应当弥补的亏损;
  4.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退库的款项。
  企业需要办理退库的,必须提出申请,经监交单位审查后,按其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从中央金库或地方各级金库办理退库。退库的具体手续,按照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上交的利润,除上述情况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任意退库,确实需要退库的,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十、企业应当上交财政的其他款项, 按其隶属关系, 分别上交中央金库和地方各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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