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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88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1988年8月1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试行)的通知
 (1972)交公字2461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交通邮政局、广东交通战线: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的修订工作现已完毕,随文颁发,自一九七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交通部一九五四年颁发的《公路货物运输规则》,一九六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行李和包裹运输规则》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者,概按本规则办理。
  以上规则在试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部。
  附件:
   ⒈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
   ⒉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略)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 行)

                总  则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为发展工农业生产,加强国防建设和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服务。
  汽车运输企业,必须……切实加强运输组织管理,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搞好社会主义协作,积极开展联合运输,充分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确保安全质量,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
  全体公路汽车运输职工,要……努力学习业务,做好本职工作,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
  凡从事公路营运的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一章 运 输 计 划

 第一条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必须实行计划运输,凡经公路汽车运输的整批货物,物资单位应按月向物资所在地公路运输部门提送货物运输计划。公路运输部门应积极与物资单位和其他运输部门联系、配合,搞好协作,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货物流量、流向,做好货源组织工作。
  对于统一调拨的物资,公路运输部门应配合物资主管部门做好物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条 运输计划的安排,要从全局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在各级革命委员会运输主管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运输部门会同有关物资部门,由下而上提出安排意见,然后由上而下(省、地、县)逐级综合平衡核批,并将平衡的结果通知物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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