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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失效]

  逾期提送的运输计划,按计划外办理。计划外运输,由货物起运车站根据情况处理。紧急军事运输及救灾,防汛、抢险等急运物资,不受计划限制。
 第三条 运输计划确定后, 运输部门(以下简称承运方)与物资单位 (以下简称托运方),根据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均衡派车,均衡交运,及时检查, 以确保运输计划的完成。
  由于承运方责任,当月未完成的计划内物资,次月应在保证重点的同时在计划内优先安排。
 第四条 物资、运输各部门,都要贯彻物资的合理调运的原则,切实避免:
  ⒈同一品种、规格或可以互相代用的物资以及可以就近分配的物资在同一路线对流倒运;
  ⒉违反铁、公、水分工运输的不合理运输。
 第五条 对已平衡核批的运输计划,托运方要求变更时,须向货物起运车站填交变更运输计划表。只变更货名或收货单位,由车站认可。变更运输路线,须经原计划平衡核准部门认可。

第二章 托运与承运

 第六条 货物运输分整批与零担。
  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在二吨半(包括二吨半)以上为整批运输,不满二吨半的货物,为零担运输。
 第七条 托运货物,不论整批与零担,托运方均需向起运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受理托运后,车站应坚持核实验货制度。零担货物应逐件系上牢固货签。
  托运超限货物,托运方应提供该货物的说明书。
  鲜活物品,托运方须向车站说明最长的允许运输期限。
  政府法令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卫生检疫、公安监理等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关证明。
 第八条 货物包装,托运方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包装,没有包装标准规定的货物,应根据货物的重量、性质、运输距离等条件,按照运输需要,做好包装,保证货物安全。
  托运方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做好运输包装指示标志。
 第九条 货物重量包括包装重量。
  凡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为轻浮货物。整批轻浮货物按装载车辆核定吨位计算。零担轻浮货物, 以四立方分米折合一公斤计算(其度量方法以货物包装最高、最宽、最长部分为准)。计费重量不得超过实际重量的三倍。
 第十条 货物承运后,应由承运部门履行责任运输。对在运输中途需要饲养、照料的动物、植物、易腐货物、各种贵重物品以及军械弹药、爆炸品和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应由托运方派人押运。押运人免费乘车,负责运输途中货物保管、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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