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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凡调往外省执行运输任务,其往返空驶者,按全程空驶里程的百分之五十核收车辆空驶损失费,其费率按调出省的货运基本运价计收。
  如调用车辆需通过火车、轮船装运,汽车往返所需运杂费由用车单位负担。车辆在火车、轮船载运期间(包括待运时间)应核收延滞费,但每天以不超过八小时核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核收车辆延滞费:
  ⒈根据约定时间,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卸,而托运方或收货单位延迟装卸者;
  ⒉由托运方或收货单位自行组织装卸的货物,超过规定装卸时间定额者;
  ⒊由于托运方责任,使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滞留者。
  车辆延误时间的计算:起码为一小时,不足一小时者不计, 超过一小时者,
超出时间,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
  装卸时间定额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托运方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因托运方责任,装货落空,造成往返空驶,应按往返空驶里程百分之五十计收车辆空驶损失费。
 第三十条 由车站组织办理装卸的货物(包括使用机械装卸),车站应核收装卸费。装卸费按照当地交通部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
 第三十一条 凡卸车站的货物,由收货单位自取的,从通知收货单位提货的次日起,可免费保管两天,超过上述时间,核收货物保管费。
 第三十二条 托运方托运特殊货物,要求临时改装车辆设备时,在不违背安全原则下,由承托双方协商办理。改装所需材料和费用由托运方负担。改装及复原所占时间,应核收延滞费。
 第三十三条 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肥料、农具、农药、耕畜、饲料等货物,运价予以优待。
 第三十四条 跨省货物运输,全程运费一般按起运省费率计算。汽车调往他省执行任务时,运杂费按调入省规定计算。

第七章 货运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由托运方将货物交承运方起,至承运方将货物交收货单位止),装卸、运送、保管、交付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等称为货运事故。由于行车肇事所发生的货物损失,也应按货运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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