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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
 (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促进工业交通企业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健全经济核算制,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有计划地使用各种资金,现将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的开支办法规定如下。
 一、产品成本开支范围(略)
 二、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
  (一)企业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器具、物品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2.单位价值在二百元或五元以上。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企业适用哪一种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大小等情况,分别规定。中央企业由主管部门同财政部商定;地方企业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同财政部商定。
  有些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单位价值虽虽然低于上述标准,也应当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物品,以及为生产购置的专用工具、卡具、模具、玻璃器具等,虽然等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也可列为低值易耗品。具体品名由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制定目录。
  (二)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按照规定分别由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中解决。低值易耗品,用生产流动资金购置,领用后照规定一次或分次列入生产成本。
 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
  (一)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
  (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1.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
  3.综合利用原材料,处理“三废”等措施。
  4.试制新产品措施。
  5.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6.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零星自制设备和零星土建工程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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