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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一九七三年三月三十日)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飞跃发展,在我国没海地区、敷设了海底电缆。这些电缆对保证沿海岛屿部队的战备通信和党、 政、 军、民的通信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经常发现因舰、船锚泊,捕渔打捞等海上作业,对海底电缆造成人为的损坏,严重地影响了海底电缆和正常使用。
  为确保电缆安全,保证通信顺畅,现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望结合各地情况,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一)保护海底电缆是加强海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各舰艇部队、交通航运、水产打捞、海洋调查、沿海社队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明确保护海底电缆的重要意义,提高警惕,严防破坏。
 (二)舰艇、商船、外轮等舰船锚泊,捕捞作业,要避开敷设有海底电缆的禁区抛锚(靠近码头的海缆登陆区可搞水面浮体标志)。海底勘察的码头建筑等大型工程要事先和当驻军领导机关联系,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
 (三)船锚或捕捞工具,因意外钩到海底电缆时,应将电缆慢慢提到水面,取下船锚(或钩挂物),查其确无损伤后把电缆放进海中;电缆提不到水面时,不得将电缆拖断或砍断,必要时可放弃船锚(或钩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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