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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规程

  对可能发生冲刷的集材道,应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五、 保护各种标椿、标志和界限,防止阻塞和损坏道路、河流及排灌沟渠等。
六、 严加保护稀有树种。

第三章 森林更新

 第十二条 森林采伐后必须及时进行更新造林, 做到更新跟上采伐, 并不断扩大森林面积。要提高更新造林质量,坚持三分造七分管,保证成活、成林、成材。
 第十三条 森林更新必须贯彻“以人工更新为主 , 人工更新和天然更新相结合”的方针。皆伐迹地一般应采用人工更新;择伐、渐伐林地和目的树种天然更新有保障的皆伐迹地,可采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天然更新。
  尚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疏林地和荒山荒地,应根据天然更新情况,分别采用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第十四条 更新造林的树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立地条件及树种习性确定。要发 展当地优良树种,积极营造混交林,大力培育优质速生丰产林。
 第十五条 实行科学更新造林。建立良种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做到适地适树,合理密度,因地整地,细致种植,及时抚育,加强保护。
 第十六条 更新跟上采伐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 做到当年采伐当年更新或次年更新。当年更新的面积要相当于上年的采伐面积。二、 人工更新:三年后植苗(或直播)保存率达到85%以上。从更新年算起,南方四至七年郁闭成林,北方和西南高山地区六至十年郁闭成林。
三、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在采伐当年或次年进行补植(播);或在采伐后第一个种子年内进行整地。 天然更新: 皆伐后每公顷均匀保留生长稳定的目的树种幼树3,000株以上;或皆伐后三年每公顷有分布均匀的目的树种幼苗7,000株以上;以及达到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采育择伐、经营择伐和二次渐伐的林地。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天然更新,从采伐年算起,南方六至十年郁闭成林,北方和西南高山地区十至十五年郁闭成林。

第四章 采伐更新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部门必须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全面搞好采伐更新工作。林业基层单位,必须相应地建立固定的采伐、更新专业队伍。
 第十八条 林业局(场)在采伐国有林或集体林时,必须提前一年做好伐区调查设计,提出采伐更新设计文件,报经省、市、自治区林业部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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