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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
 (1975年5月14日财企字第85号)


  为了支持企业深入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决定从一九七五年起实行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 企业开展小型技术革新活动所需材料、设备,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尽量利用废旧、积压物资;所需费用,应当先由更新改造资金解决,更新改造资金确有困难时,可以申请小型技术措施贷款。
 二、 小型技术措施贷款,主要用于为增加产品产量、扩大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设备利用率、综合利用、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而进行的小型技术措施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土建工程、交通工具。一般也不要用于外购设备和自制通用设备。
 三、 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放款对象,限于全民所有制的中小型工业企业。申请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本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确己全部安排使用;
2. 花钱少、收效快,并能在一年内实现经济效果;
3. 所需材料、设备、技术等均有可靠保证。
 四、 每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额度, 一般应当掌握在三万元以内, 最高不能超过五万元。
 五、 申请贷款的企业应当提出贷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人民银行在财政拨的基金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累计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监督企业按计划使用,按期归还,并按季逐级上报发放与收贷情况。
 六、 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应在项目完工投产后,盈利企业从实现的超计划利润中归还;亏损企业从减少计划亏损的数额中归还。如果贷款项目中途停办、报废,应由企业从今后提取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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