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路的清除积雪、水毁抢修等紧急任务,公路部门可报请当地党委……动员沿线社队进行。并取得附近驻军、机关、学校等单位的支援。
第六条 公路养护任务按工作性质分为三类:
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其一切工程设备,进行预防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原有的完好状态。
大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设备的较大损坏的修理,或在原有的公路技术等级内的添建或局部改善。
改建工程。是分期分段提高公路的技术等级,或通过局部改造显著地提高公路的通过能力。
第七条 公路及其各项设备,包括两旁划定的用地,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侵占或破坏。各级交通部门应与当地军事、公安部门和沿线社队密切协作,发动广大群众和机关、学校,开展爱路护林,维护交通安全等宣传教育,共同搞好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公路设备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八条 养路费是国家用于养护公路的事业费,是养路的主要经济来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征收和使用。根据“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省级交通部门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切实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并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政纪律,杜绝挥霍浪费,防止挪用、滥用等现象。要依靠群众,实行群众监督,向一切违犯财政纪律的现象作斗争。
第九条 养路机械化是公路养护的发展方向 。各级公路部门应本着上下结合 、分工协作、修造并举 、一机多用的原则,积极进行养路机械的革新 、定型、配套和制造维修工作,逐步在公路养护中的运料、装卸、破碎、铺砂、回(匀)砂、沥青(渣 油)洒布、拌和、压实、桥涵维修等工序,采用机械操作,不断提高养路机械化水平。
第十条 公路绿化……必须抓好育苗工作,逐步达到苗木自给;加强裁植技术和抚育管理,以提高成活率,加速成长;要认真落实绿化政策,严加管护,确保路树完好无缺,尽快地把公路两旁宜林路段实现全部绿化,达到防空隐蔽、巩固路基、防风固沙、美化路容的作用。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对干线公路和县公路须设置养路专业机构,负责养护管理。公社公路由人民公社养护管理,县级交通部门应在业务上加强领导,督促检查。专用公路应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关于
厂矿企业办运输的几项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交通部门在业务上可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