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城市的郊区公路,由交通部门与城市建设部门共同商定,明确责任, 养好管好。
跨越行政区域的公路,由有关省、地级交通部门互相联系, 按统一标准要求养好管好。
第十二条 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大部分省(区)目前的实际情况,养路专业机构的设置,以在省级交通部门设公路管理局(处)在地区设公路总段(分局),县设公路路段(站)为宜。养路道班一般在10-15公里设一个,并应根据养路机械化程序、路面等级等条件延长其管养里程。人烟稀少的边远地区,可实行大道班巡回养护。建勤代表工养路队(组)一般可按公社、大队管辖路段设置。
省和地区公路部门可根据工程任务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设置工程队、机械队、工程车队、苗圃、渡口管理所和养路机构修造、工程材料预制加工的工厂等。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形式,实行专业工人与民工建勤养路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干线公路应设专业工人养护,或由专业工人配合代表工共同养护;县公路可设专业工人和代表工共同养护或由代表工养护;公社公路,由公社组织养护。
养路的道班工人,养路辅助生产工人、非直接生产人员的定员,可参照一九六四年二月交通部《公路养拟定员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公路部门应实行定期的公路检查评比制度。全国性的检查一般每两年一次、省级检查一般每年一次;地、县级的检查期限,由省(区)级交通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各级公路部门应注意培养树立本地区的先进典型, 及时总结交流养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计划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计划管理制度,使养路资金、材料、 劳力、机具设备等充分发挥其效能,以保证全面完成养路任务。各级公路部门对上级核定的计划必须严肃对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公路部门在年度开始前,须根据公路和整体规划,预计养路费收入等情况,按照先重点线路,后一般线路;先小修保养,后大中修、改建工程和预留水毁(翻浆)等预备费用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分配指标和自下而上汇总平衡,组织统一编制年度计划,报省级计划委员会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并报部核备。
地区和县级公路部门应分别编制季、月度计划、养路道班、生产班组要有作业计划,以保证计划全面地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一般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