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机具、汽车要专用于养路。大型机械和设备属地区公路部门管理的,可由省级公路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统一调度。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及其两旁已划定的用地范围内,严禁建筑房屋,搭盖厂棚,开挖渠道、电缆、电杆。在公路上和排水沟内,不准摆摊,堆积料物,打场晒粮,放牧牲畜和种植农作物等;不得任意设置路栏,阻碍行车。在公路附近伐木、采石和从事其他危险作业时,应由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坏、占用公路和堵塞交通。凡影响视线,妨碍行车安全的一切障碍物,必须拆除清理。
公路留用地,应根据一九五0年中央财经委员会与交通部《公路留地办法》精神,结合目前线路情况,由省级交通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在公路边沟外酌留保护路基及养路取土用地。
严禁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公路上行驶(设有辅道时,必须行驶辅道)。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路肩上通行,如有损坏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复。
土路和砂土路面的公路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雨天临时停止车辆通行的规定。
凡因兴修铁路、厂矿、林区、机场、管道、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必须占用、利用或干扰公路时,应参照一九五七年五月交通部、铁道部、农垦部、
水利部《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协商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公路桥涵构造物的检查、管理,保证行车安全。凡大中型桥梁和渡口的上、下游附近,不准随意挖取沙石、修筑堤坝。流放竹木、 农田灌溉要防止损坏公路,冲毁桥涵和渡口设备;重型车辆超过桥梁载重标准时,须先取得公路部门的同意,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后方准通行。重要桥染和渡口应商请当地军事、 公安部门指派专人警卫。在改建公路线路及桥涵施工期间,应设置鲜明的警告标志(夜间须设红灯),以保证行车安全。
通过渡口时,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应遵守各地渡口管理规定,渡运工作人员应维护好渡运秩序,保证渡运安全,提高渡运效率。各地应按一九六二年交通部《公路渡口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渡口管理规则,报请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路绿化工作,要认真落实收益分配政策。凡公路部门投苗、裁植和管理的行道树、灌木林,树权、收益全部归公路部门所有;公路部门投苗,社队裁植、管理的行道树、灌木林,树权属公路部门,收益分配按比例分成;社队在县、社公路上投苗,自裁、自管的行道树、灌木林,树权、收益全部归社队集体所有。不管树权归谁,更新、采伐行道树、灌木林时,都必须先经省、地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乱砍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