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部门和沿线社队须建立护林管理组织,负责抚育、鉴定。并与有关部门配合,经常对沿线广大群众进行护林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树立“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新风尚。
有关电线与行道树互相妨碍的问题,应按照一九五六年四月交通部、邮电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处理电线与行道树互相妨碍的规定》的联合通知精神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职工应和交通管理人员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要及时表彰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和维护交通安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公路设备、路树以及安全设施的,应按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报请政法部门依法惩处。
职工生活
第三十一条 养路工作流动、分散,养路工人常年野外露天作业,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养路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
在党的领导下,要发挥共青团、工会组织的作用,组织好政治、文化和技术业务的学习,举办夜校、短期训练班或专业学校,不断提高养路职工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开展文体活动,活跃职工生活。
生产班组实行民主管理。在工人中推选学习、生产、料具保管、生活、文体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员,协助班,组长做好班组的生产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养路工人是国家的专业工人,属于重体力劳动,生产条件有露天、高温、严寒以及接触尘埃、有毒或油污等特点。各级交通部门应会同劳动、商业部门,根据劳动部(63)中劳护字第170号、国家经委经企(66)97号和国家计委、商业部(72)商日联字第42号等文件的精神,解决好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鞋、雨衣、手套、水壶、草帽等)和寒冷地区的御寒用品(如大衣、鞋、帽等)以及职工生活用品(粮、油、日用品等)的供应工作。对大中修、改建工程的施工补助和特殊工种(包括油路施工、养护的工人)的保健待遇,应根据规定予以解决。
对常年的固定的“建勤代表工”,应给予生活补贴和适当的劳保用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路部门要做好职工的福利、卫生、文体和保健工作。要逐步修建一些家属宿舍,解决职工家属住房问题。在养好公路的前提下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农副业生产,改善职工生活。养路职工节、假日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根据工作的需要,假期可以前后挪动后实行轮流休假。对女工应根据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照顾。
边远地区可根据情况举办子弟学校,解决职工子女入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