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外贸部
关于接待资本主义国家技术人员工作中一些问题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建委、外贸部《关于接待资本主义国家技术人员工作中一些问题和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接待资本主义国家技术人员工作中
一些问题和意见的报告
一九七二年以来,我国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了一些成套设备,并和有关厂商先后签订了聘请技术人员议定书和合同附件。我们认为,应当认真做好这些人员的接待工作,以保证引进成套设备项目胜利进成投产,并增进同这些国家人民的友谊。
两年来,有关单位在接待外国技术人员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不能正确对待外国技术人员的建议和意见,把采纳外国技术人员的合理建议,说成是“崇洋迷外”,造成一些人员顾虑重重,怕犯错误。另外,由于社会制度和生活习惯不同,有的国家对我已经规定的外国技术人员住房及内部设施的标准,提出了一些意见和要求,希望我改善其来华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为了做好接待外国技术人员的工作,我们会同有关部共同研究拟定了以下办法:
一、关于国际电话、电报和通信问题。应按照邮电部有关规定执行。新建电路所需投资和统配材料由国家计委安排,邮电专用设备由邮电部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由所在省、市邮电部门负责 。 新增的营业点和电路的维护工作,划归地方邮电部门管理。所需新增人员,由所在省、市劳动部门解决。
二、关于外国技术人员在现场的活动范围问题。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应适当扩大外国技术人员的活动范围。在开放城市可以划得大一些,在非开放城市和附近有国防设施的地区要划得小一些 。 距厂区较远的名胜古迹和风景区划入活动范围后,要划定旅行通道。在通道两侧和活动区域附近的军事单位,要采取防范措施。禁区周围要树立禁止外国人通行的标志。
三、关于驻华使馆人员赴施工现场问题。驻华使馆人员提出去施工现场探望他们的技术人员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要求前往开放城市的,原则上均可同意。非开放的城市和地区,一般不予同意。如技术人员在现场发生严重工伤事故、死亡或其他重要问题,需使馆人员前去处理的,作为特殊情况,可予同意。驻华使节或商务参赞以上使馆主要外交官员要求前往探望,而所在地点在我安全、交通及接待安排上又无大困难的,可酌情同意。具体办法应根据外交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