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一九七六年九月二十日对外贸易部通知发布实施)

 第一条 (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展览品,包括为了到国外举办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等展览会或者参加外国博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公用物品。
 第三条 展览品出口时,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或者它委托的代办单位——下同)应当将列有唛码、件数、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注明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第四条 展览品复运进口的时候,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应当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览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者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如果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要求将展览品运至它所在地的海关办理海关手续时,入境地海关可以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处理。
 第五条 展览品运出或者复运进口时,不准在装展览品的容器内装入个人物品,或者其他非展览物品。
 第六条 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应当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对购买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应当向海关交验对外贸易部的批准文件。上述物品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或者免税。
 第七条 展览品出口、复运进口,以及在国外购买、接受的其他物品,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查验。海关查验上述物品的时候,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应当在场,并且根据海关的要求开拆包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