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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违法
 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976年12月25日法办司字(1976)第24号,
 公发(1976)38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根据中共中央<1975>18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160号文件精神,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后,对违法犯罪的干警需要判刑的,由地方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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