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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7日 国中医药计(199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药管理局:
  为管好用好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一:     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管好用好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中药工业技措资金和中药仓储简易建筑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解决中药材生产、中药企业技术改造和中药简易建筑困难而拨付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中药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相结合,支持和促进中药企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统筹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和效益高低,择优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在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落实的基础上进行。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有偿借款和无偿补助相结合。
  1.对有经济效益的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的技术改造和维修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借用的方式。还款可根据企业资金、经济效益情况,一次或分次归还,到期不还,按现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
  2.对低于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利润率的微利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中药仓储设施的改造项目,实行无偿补助。
  3.对生产周期长、风险性大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实行无偿补助的方式。
  (五)对重点项目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办法。
  三、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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