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1994年7月8日 (94)财外字第350号)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是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交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外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现行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原则,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符合驻外使领馆特点的工资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调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外交事业服务。
一、改革的原则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要以有利于外交工作的开展和外交队伍的稳定,促进“精简、统一、效能”的实现为指导思想,结合驻外使领馆的工作特点,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任务轻重,适当拉大工资差距,克服平均主义,并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
(二)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减少供给制成份,为逐步走向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创造条件。
(三)工资制度改革要与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相结合,工资水平的确定既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又要考虑国外工作、生活的需要,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上升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四)根据不同地区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地区津贴,鼓励外交人员到艰苦地区工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国外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以下简称国外职务工资)制度。
将国外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分为外交和工勤两个系列。
1.外交系列工资按照外交职衔划分为10个级别:
一级 副部级以上大使;
二级 正司级大使、公使、大使衔总领事,军职武官;
三级 副司级大使、公使衔参赞、大使衔总领事,正司级参赞、总领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