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第二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1990年1月31日 工商(199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我局继在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文件中批准了第一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之后,又审查批准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13家及其下设的经营汽车分支机构(详见附件一)。
依据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文件精神,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65号文件下发后至一九八八年底我局审批的13家汽车经营单位进行了重新审核,同意其中的10家及其下设的经营汽车分支机构继续经营汽车(详见附件二)。
同意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文件公布的3家汽车经营单位增设经营汽车分支机构(详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