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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名称、会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名称、会徽的通知
 (1994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于1995年9月在我国北京举行。为加强对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名称、会徽的使用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名称(包括简称、缩写,下同)、会徽的专用权,由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享有。除新闻宣传外,凡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上述名称、会徽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组委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名称、会徽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经组委会批准,擅自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名称、会徽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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