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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5、经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公费学历教育的公务员,取得学历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
  有上述两项条款以上情形的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所涉及条款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之和。
  (五)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第七条 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意见,送人事司。
  (三)担任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的辞职申请,由人事司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的辞职申请,由人事司初审,分管局长复审,报局党组审批。
  (四)人事司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向申请人转达审批结果。
  第八条 公务员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后,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人事司;人事司应当在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审批或者报批完毕。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提出辞职的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摘自离职的按旷工论处,超过期限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第九条 公务员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办理下列手续:
  (一)自批准辞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含文件、物品清还)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凡居住局职工宿舍的,按局房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最后到人事司办理辞职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二)自批准辞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 公务员辞职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工资自批准辞职月之下月起停发,局机关的一切福利待遇停止享受;其人事档案等由人事司转至全国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后,三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工作。
  第十二条 辞职未被批准的公务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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