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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一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 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三)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第十三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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