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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驻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
  (三)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 档案的传递

  第三十三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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