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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六)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
  (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五)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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