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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部分城市国营工业小企业实行转让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部分城市国营工业小企业
 实行转让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5年7月30日 经企(1985)498号)


  五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五日,国家经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部分城市进行国营工业小企业转让试点工作座谈会,现将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  部分城市国营工业小企业实行转让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国务院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对部分国营工业小企业实行转让试点作出了四点决定;(一)试点范围不能太大,面不要铺得太宽。可先在几个中小城市进行试点,单位不要超过一百个。(二)只选择国营工业小企业试点,其他行业如何搞另行研究。试点企业应该是那些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的单位。经营好,有盈利的小企业不宜转让。(三)在试点中,以转让给集体为主,向个人转让也可以试点,但要很慎重。(四)这项工作,先不发文件,具体工作由经委、体改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于五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五日联合召开了部分城市进行国营工业小企业转让试点工作座谈会,邀请邯郸、丹东、大连、湖州、三明、景德镇、潍坊、郑州、襄樊、天水十个城市的有关同志参加。到会同志学习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讨论研究了部分国营工业小企业实行转让试点的有关问题。会议认为,进行这项试点工作,是继小企业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和承包、租赁以后,进一步把小企业放开搞活的又一项改革试点措施。搞好这项改革试点,将有利于为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新的路子,促进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更好地调动职工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吸引社会上的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
  会议认为,进行这项改革试点是必要的,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经讨论协商,今年拟先在参加座谈会的十个城市中选择部分国营工业小企业进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完善转让的办法和政策。
  鉴于转让国营工业小企业的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新课题,必须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进行。会议认为,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共同负责试点组织工作,及时掌握动态,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各试点城市要精心领导,确定由主管改革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并责成有关部门具体抓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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