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富余人员自愿要求辞职自谋生计的,经企业领导批准,可以办辞职手续。经批准的辞职人员,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已辞职的职工,不得再要求原单位给予复工复职。
7.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企业不能安排的老弱病残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试行保留公职、允许他们从事其他有报酬劳动的办法。保留公职期间,他们从事其他劳动的收入低于原标准工资40%时,可发到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生活补助费;从事其他劳动的收入高于原标准工资40%时,应该停发生活补助费,并酌情收缴一定数量的劳动保险基金。他们达到退休条件时,再按退休办理。
8.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三、关于清退计划外用工和清理“混岗”人员
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使用的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要认真进行清退;县及县以下企业使用的亦工亦农人员和其他人员中已经成为生产骨干、并确因生产需要一时离不开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退。清退计划外用工后,人员不足的,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调剂补充。
对于家居城镇的计划外用工和“混岗”人员,凡人员富余的单位,必须坚决把他们撤出来,积极帮助他们组织集体所有制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服务单位,发展经济,自力更生;人员不富余、确因生产需要暂时难以撤出的,可以分步解决,首先通过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人员的隶属关系,签订劳务或承包合同,创造进一步解决的条件。今后,解决城镇青年劳动就业问题,应该认真贯彻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企业应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给以必要的扶植,使他们依靠自己的努力,发展生产、服务事业,得到合理的收入,不能再搞“混岗”,吃“大锅饭”。
由清退出来的“混岗”人员和富余人员组织起来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在创办初期没有盈利或只有微利的,在二三年内可以免税、减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