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待遇时,必须经过个人申请,小组讨论签署意见,车间或基层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批准。
2.工会小组长在签署意见和车间委员会审查时,应把申请人的年龄、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供养直系亲属以及必要证件核对属实后,再根据
劳动保险条例、退休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签署意见。
3.劳动保险委员会在审批待遇时,要根据劳动保险卡片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发放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待遇时,必须核对户口、劳动保险卡片和有关证明。对有疑问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耐心解释。
4.在发疾病救济费时,要仔细审查病假证明,必要时要与医生和有关人员联系核对。住在外地的长期患病职工,领取疾病救济费时,必须附有当地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
三、配合医务部门作好防治疾病工作,降低职工发病率,增强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
1.建议行政对疾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研究发病原因。
2.根据疾病情况和原因,协同有关部门制订防治疾病的措施计划,并督促行政执行。
3.协助医务部门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健康卡片制度。
4.帮助医务人员下车间巡回医疗,使其实际了解职工的生产情况和劳动条件,便于提出防治疾病的措施。
5.协助医务部门训练小组急救员,动员职工参加群众自救互救组织,设置车间保健箱,使职工轻病能在车间得到及时治疗,急病或重病有人迅速护送医院。
6.配合医务部门,采取群众容易接受的各种形式,如组织卫生报告会、展览会,利用黑板报、漫画等,定期对职工和家属进行讲究卫生和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教育。
四、加强对患长期慢性病职工的管理和教育,促使他们早日恢复健康,参加生产。
1.协助医务部门对患长期慢性病职工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对患长期慢性病职工,工会要会同企业行政和医务部门,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关心他们的治疗和休息,随时掌握他们的疾病、思想和生活等变化情况。
2.在发放待遇时,可以利用各种形式向他们讲解国际、国内形势和生产情况,教育他们听医生的话,安心休养。同时还应进行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教育,以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的行为。
3.对患病休息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复工时,可试行二至三个月的试工期。患长期慢性病职工初恢复健康时,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与行政协商,安排适当工作。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又需要休息时,前后假期应合并计算。
4.协助医务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条件和患病职工的身体情况,组织康复班或治疗队,吸收有条件的长期患慢性病职工参加。“康复班”“治疗队”应以治疗为主,劳动为辅,并进行政治时事和卫生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