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转发江苏省《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报销的通知》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转发江苏省《关于
 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报销的通知》的联合通知
 (1981年11月1日 (81)财事字第386号)


  现将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局《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报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列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省、市、自治区。今后,各省、市、自治区生产的滋补、营养、饮料各类保健药品,应在包装上标明“保健”字样,并将这些自费保健药品,通知各有关单位。

附: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局关于


      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报销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93号关于中药广开生产门路的指示精神,药品生产单位贯彻先饮片,后成药;先治疗药,后滋补药的原则,保证在安排好治疗药品生产的同时,研制了一些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药品。这些药品经省卫生厅批准后,将陆续进行生产,投放市场,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为了加强对这类药品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再次重申,一九七八年四月十八日我厅局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和加强管理。
  二、凡药品包装瓶签上标有省卫生厅的批准号:“苏卫药(年份)健字××号”的药品,均属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药品,一律自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统筹医疗均不准报销。
  上述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药品,以及用陶瓷旅行杯、玻璃旅行杯等包装的药品,今后只限在医药零售药店和市场销售,不准进入医疗单位。
  三、凡经省卫生厅批准的保健类自费药品品名,今后由省卫生厅定期发布。
  以上规定,希即通知各有关单位,传达到基层,认真贯彻执行。

附录:       第一批保健类自费药品名称


  首乌精     珍珠酒
  当归童鸡酒   当归鸡精酒
  人参酒     黄芪晶
  人参蜂乳    阳春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