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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

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
 (1964年5月13日 (64)卫干崔字230号)


安徽、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所提关于从事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答复如下:
  放射线科室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在治疗或休养期间,工资、保健津贴照发;经批准转地治疗的,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医药费、住院费,车船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治疗无效而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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