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游泳发生伤亡如何处理的复函
(1965年7月12日 (65)险字410号)
河北省生活部:
(65)活字第88号函提出的职工游泳发生伤亡的待遇处理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来信提出的处理意见。
附: 河北省总工会函
全总保险部:
近来,我省职工游泳活动开展的比较活跃,随之也出现淹死人的问题。在享受劳保待遇上有的认为,凡是有组织的游泳,发生死、伤均按因工待遇处理。据此,我们曾听取了天津市的处理办法,并与省劳动局工资处研究,提出以下初步意见:
一、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以下)游泳比赛或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游泳比赛时负伤或死亡,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