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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的工时和休假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的工时和休假的意见
 (1965年4月2日 (65)卫干字106号)


  为保护放射线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使能更好地为防病治病服务,根据国务院1960年1月7日第93次会议批准的“放射性工作的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精神,我部意见:凡是有条件的单位,对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的每天工作时间可以少于八小时;同时保证他们每年有2~4周的休息时间,所在单位要为他们创造休假的条件。对享有寒暑假的人员,应统一计算假期。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市卫生厅、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再行规定。本部直属单位,参照所在地方厅(局)的具体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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