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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已退职的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已退职的因工
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费问题的复函
(1966年2月11日 (66)中劳薪便字第56号)
黑龙江省总工会职工接待室:
你室一月十七日来函已由全国总工会职工接待室转给我们处理,经与内务部城市福利司研究后,答复如下:
对于因工负伤于一九六一年以前作退职处理的职工,原负伤部位伤口复发(持有证明)需要继续治疗,因自行负担治疗费用困难而找回来时,可由原所在单位给予免费治疗。上述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退职的也可以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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