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三分之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
 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三分之二的通知
 (1978年8月7日 (78)财事字196号)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以及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用,是否可以比照厂矿企业的现行办法和按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180号文件的规定,也由公家报销三分之二。经我们研究,今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凡因工负伤,以及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的,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可以比照厂矿企业的现行规定执行,由公家报销三分之二,个人负担三分之一。此项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科目。
chl_30354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