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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复关于“煤肺”病按职业病处理的问题
国家经济委员会复关于“煤肺”病按职业病处理的问题
(1963年6月22日 (63)经企饶字893号)
煤炭工业部:
(63)煤劳福刘字第127号文收悉。煤矿工人的“煤肺”病已经卫生部门鉴定应纳入职业病范围,我们同意按职业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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