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关于患矽肺病职工医疗休养期间待遇问题的复函
(1962年11月10日 (62)生活字535号)
湖南、贵州省总工会生活部:
最近你们来信反映的关于对患矽肺病职工的待遇处理问题,经与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矽肺病是目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一种严重职业病,在治疗上没有特别有效的办法,在整个病程中都需要积极治疗,很难确定医疗终结,更不能按病期和停止工作期间确定残废,因此对患矽肺病职工医疗休养期间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患矽肺病的职工,在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其有关工资和医疗待遇,均按
劳动保险条例第
十二条甲项规定的因工负伤待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