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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复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死亡后待遇问题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复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死亡后待遇问题
 (1964年1月31 (64)生活字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劳保部:
  元月十八日来信收悉。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一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肺癌病职工死亡,死后透视发现原患有一期矽肺病,也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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