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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患有矽肺病的刑满就业人员能否享受矽肺病待遇的问题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患有矽肺病的
 刑满就业人员能否享受矽肺病待遇的问题
 (1978年6月6日 (78)劳薪字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局:
  你局劳险字(78)81号文收到。关于患有矽肺病的刑满就业人员能否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矽肺待遇的问题,经与公安部研究答复如下:
  劳改犯人在劳改期间从事粉尘作业患了矽肺病,刑满就业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和其他患矽肺病职工一样享受矽肺病人的待遇;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所在单位应给予治疗,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当其恢复政治权利后,改按患矽肺病职工的待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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