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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矽肺病工人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问题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矽肺病工人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问题
 (1979年6月13日 (79)劳总薪字46号)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五月十四日(79)甘劳字第011号函收到。所询患二三期矽肺病工人退休后如何享受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问题,经与商业部研究,现复如下:
  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三条中所说的“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是指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国经周字100号文附件第三条和一九六五年四月十三日劳动部工资局(65)中劳薪字第80号函中的有关规定的待遇。即:如果回家(包括回乡村或城市家中居住,在企业内居住以及住医院或疗养院的)休养,商业部门应当按原来的保健标准供应副食品,其费用由本人自付。矽肺病人的粮食定量,在调离后三个月内应当保持不变,三个月后如果需要降低,也应当根据其食量逐步降低,但最低也不应当低于轻体力劳动的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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