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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患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的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患炭黑尘肺、
电焊混合尘肺的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1979年8月18日 (79)劳总险字6号)
卫生部:
七月二十五日转来湖南省劳动卫生研究所的来函收到。现复如下:
患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的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可以享受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退休时的待遇。不能享受患矽肺病工人退休时的待遇。
chl_3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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