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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已经退休、退职的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已经退休、退职的患一期矽肺病代偿
 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2年2月10日 (82)劳总险字4号)


湖南省劳动局:
  你局(81)湘劳福字第253号文收到。经研究认为: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在职时从事矽尘作业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可以按照(81)劳总险字52号文的规定,进行复查核实,由原单位改按患二三期矽肺病职工的退休待遇办理并支付费用,从单位行政批准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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