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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归侨职工去外地会亲事给陕西省、天津市外事办公室的复函

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归侨职工
 去外地会亲事给陕西省、天津市外事办公室的复函
 (1976年1月30日 (76)部领一字第42号)


  陕革外发〔1975〕109号、津革外涉〔1975〕116号函悉。
  关于归侨、侨眷和有外籍亲属的中国公民职工请假去外地会见从国外来的亲属,其假期和费用如何处理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凡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归侨、侨眷职工,可按探亲假待遇处理。
  二、凡按规定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归侨、侨眷职工,本人居住在不开放地区,或虽属于开放地区但有特殊原因必须到外地会亲者,可按事假处理。其交通、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如经济确有困难的,可由其所在单位酌情补助。
  三、凡未经有关部门和本单位批准擅自离职到外地会亲的归侨、侨眷职工,应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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