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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给广东省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
 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给广东省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1979年2月22日 (79)侨内字第030号)


  (78)粤侨信务字第105号函悉。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经与民政部、劳动总局、财政部商讨,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假期
  1.申请去港澳的干部、工人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下同);
  2.申请出国的干部、工人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半年;
  3.干部、工人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但续假的时限,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超假半年以内的,不论本人是否来信或委托亲友申请续假,均予停薪留职处理;超假半年以上的,除有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批准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一律不发离职补助费;
  4.干部、工人以探亲名义申请出境,被批准后,即要求办理离职,或已出境在假期内,由其本人写信或托亲友代理要求离职的,均可允许,并按(78)侨内字第512号文规定发给离职补助费;超过假期后提出要求离职的,可以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发离职补助费。
  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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