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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颁发市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

劳动部颁发市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
 (1950年5月20日)

  第一条 各市劳动局为办理失业职工的登记及职业介绍事宜,应设置劳动介绍所;各大城市有必要时,得在适当市区设立劳动介绍分所。
  第二条 劳动介绍所的主要任务如下:
  甲、登记、统计失业职工;
  乙、调查公、私营企业需要劳动力的情况;
  丙、筹划介绍职工就业事宜。
  第三条 劳动介绍所设所长一人,在劳动局领导下,执行业务;副所长一人,协助所长执行职务。
  第四条 劳动介绍所得视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各股(大城市得设科),分掌业务。其编制人数由各市劳动局根据工作繁简,自行拟定,经各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甲、登记股 掌管失业职工的登记、统计等事宜;
  乙、介绍股 掌管了解各方面需要劳动力的情况,办理介绍职业,并审查各工矿企业招雇职工所拟的劳动契约草案等事宜;
  丙、教育组织股 掌管失业职工的文化教育和组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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