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劳动部颁发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
(1950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协助失业技术员工就业,在生产建设上发挥其技能起见,特制定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
第二条 失业技术员工的登记及介绍就业事宜,由各市劳动介绍所主持,工会组织协助办理之。
第三条 登记范围暂定为下列各项:
一、凡对矿业、冶炼、机器、电力、化学、纺织、印染、食品、土木工程、农林、水利、造船、交通运输、医药、统计等方面,曾在专门学校毕业,或从事实际工作具有熟练的技术与相当经验的失业技术人员,及曾在工厂工作有三年工龄以上的技术工人(包括期满学徒在内),均可依照登记手续向劳动介绍所办理登记。
二、上列技术员工,现在从事其他职务,不能发挥其专长技能者,亦得进行登记。
三、一、二两款所列技术员工,如为荣誉军人或退伍军人,有优先登记及优先就业权,如因残废、年老退休、疾病体弱、丧失工作能力者,不在本办法登记之内。
第四条 失业技术员工登记手续如下:
一、缴验毕业证书或服务机关证明文件,并须有当地政府、工会或在职员工二人的证明;
二、填写失业技术员工申请登记表(附表式一);
三、由劳动介绍所发给登记证(附表式二)。
第五条 伪造证件、虚报技术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登记并公布之。
第六条 凡登记合格的失业技术员工,一俟有就业机会,即由劳动介绍所介绍之。如介绍适合于其技能的工作,而无故拒绝者,劳动介绍所得作适当之处理。
第七条 凡登记合格的失业技术员工自行就业者,须向劳动介绍所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