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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农林部、国家林业总局、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农业小三场、林场、渔场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

国家劳动总局、农林部、国家林业总局、
 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农业小三场、林场、渔场一九七一年底
 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通知
 (1979年1月9日 (79)劳总计字第7号
 (79)农林(计)字20号 (79)林计字第26号
 (79)渔总(计)字7号)


  关于国营农业小三场,包括良(原)种场,种畜(蜂、禽)场、蚕桑、果、药、园艺场,以及林场、渔场(海、淡水养殖场)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户口、粮食关系在场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问题,请按照国家农垦总局、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关于国营农场一九七一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通知》的规定办理。此项工作,希抓紧进行,并在结束之后将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农林部、国家林业总局及国家水产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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