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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通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通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61年5月15日 (61)中劳配字第175号)


  为了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改进技工学校的工作,我部制订了“技工学校通则”、“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草案)”等三个文件,现随文发去,请分别施行和试行。我部一九五六年二月一日颁发试行的“技工学校标准章程草案”和“技工学校编制标准定额暂行规定草案”均即行废止。

附一:          技工学校通则


      (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

  第一条 技工学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中级技术水平和中等文化程度的技术工人的学校。
  第二条 技工学校贯彻执行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的方针,实行半工半读。
  第三条 技工学校招收的学生,应该是具有初中毕业或高小毕业文化程度、年满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身体健康的青少年。
  第四条 技工学校的学制,根据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学生的文化程度,一般定为二年和三年两种。招收初中毕业学生的不少于二年;招收高小毕业学生的不少于三年。
  第五条 技工学校的规模一般为容纳学生二百人至一千五百人。每所技工学校所设置的工种(专业),应该性质相近,并且以不超过十种为宜。
  第六条 技工学校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政治、文化、技术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
  第七条 技工学校应该设有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其他必需的教学、生产辅助人员,各类人员按照劳动部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第八条 技工学校应该有固定的校舍、教学设备和必需的实习工场与生产设备。
  第九条 技工学校应该有独立的生产计划和财务计划,依靠生产实习做到经费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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