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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一九六三年职工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劳动部关于一九六三年职工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63年8月3日 (63)中劳薪密字第1号)


  为了有利于做好今年的职工升级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一九六三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对一九六三年职工升级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对所属厅、局,所属专署、市、区和所属单位分配职工升级面和升级增加工资指标的时候,应当在不超过国家分配给本地区、本部门总的升级面的范围内,按照工人和干部升级面区别对待的具体规定(即工人和十八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百分之四十,十七级至十四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为百分之二十五,十三级至十一级行政干部升级面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级以上行政干部不升级,对于相当于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的科学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不要完全按此限制,升级面可以稍大一些,其中相当于十级以上的也可以个别的升级),来进行分配。这样,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总的升级面将会略小于百分之四十。在分配使用过程中,本地区、本部门的升级增加工资指标有多余时,应当调剂到其他既定的调整工资项目中使用,不得用于扩大升级面;本地区、本部门的升级增加工资指标不足时,可以在本地区、本部门提高工资水平部分的工资计划指标内调剂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所属厅、局和所属专署、市、区,再往基层单位分配升级面和升级增加工资指标的时候,也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好坏等具体情况(包括工资水平高低、尽先升级人数多少等),对所属厅、局和所属专署、市、区的职工升级面进行必要的调剂,增减的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内的,可以自行决定;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报告国务院批准。但在调剂以后,不得超过本部门、本地区按照工人和干部升级面区别对待的具体规定分配的总的升级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所属厅、局和所属专署、市、区,再往基层单位分配升级面的时候,也可以比照上述精神进行必要的调剂,调剂的幅度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自行决定。但是,对于一九六0年以来未经国家批准擅自进行过升级的单位,其所扣除的升级面,不得调剂到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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