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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一九六三年职工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六、各基层单位在按照上级分配的升级面进行职工升级的时候,不得将工人的升级面调剂给干部使用,也不得将十八级以下干部的升级面调剂给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干部使用。
  少数基层单位由于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干部的人数很少,这一部分干部的升级工作不便于安排,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考虑在本部门总的不超过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干部规定升级面的范围内统一安排。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的报告中已经明确,对于没有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其他干部,相当于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的,是按照工资款数来相当还是按照干部条件来相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后,中央各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除铁路运输企业、航运企业及其他跨省的中央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中央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外,其余的都应当按照地方的决定办理。
  八、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的报告中已经明确,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对于相当于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的科学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不要完全按此(指行政干部十七级至十四级升级面百分之二十五,十三级至十一级升级面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级以上不升级)限制,升级面可以稍大一些,其中相当于十级以上的,也可以个别的升级。在具体执行中需要照顾时,其升级面可以比同级行政干部的升级面大百分之五左右;在一个单位内,科学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的升级面还可以统一安排使用。教学、文艺、编辑人员,也可以比照这一原则办理。
  这里所称的科学技术干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卫生技术等工作的专业人员,所称的经济干部,是指基层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计划、生产调度、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统计、供销、物价和采购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从事科学技术和经济工作的科长一级领导干部)。
  九、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于调动工作后工资未予变动的职工,应当结合职工升级工作,按照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给他们升级和重新评定工资等级。升级和重新评定工资等级所增加的工资,都在各基层单位的升级增加工资的指标内解决。
  十、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对于没有统一工资标准的新建企业、合并企业,可以比照当地同类生产性质、规模相当的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拟定该企业的工资标准,然后,各基层单位再按照新拟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升级。对于没有统一工资标准的公私合营企业,也可以比照上述办法办理,但应同时考虑这些企业的原来工资水平和生产特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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